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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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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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
(1)定期报告;
(2)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3)在股东会上,大会主席应确保在会议上向股东解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
详细程序,并回答股东有关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任何提问。会议主席应就每项实际独立的事项个别提出决议案。除非有关决议案之间相互依存及关连,合起来方成一项重大建议,否则公司应避免捆绑决议案。若要捆绑决议案,公司应在会议通告解释原因及当中涉及的重大影响;
(4)董事长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邀请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如适用)的主席出席。若有关委员会主席未能出席,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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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请另一名委员(或如该名委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该人士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回答提问。公司的管理层应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答有关审计工作,编制审计报告及其内容,会计政策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等问题。
(三)公司网站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四)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1)公司认为必要时举行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
(2)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3)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需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五)电话和电子邮箱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2)公司设置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3)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需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进行披露。
(六)现场参观、座谈
(1)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2)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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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发布或刊登的公告、通告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有)、公告、通函、股东会通知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
(八)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2)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3)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等其他方式。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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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公司董秘办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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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等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秘办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董秘办可以定期以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八条董秘办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
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实施
第一节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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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交流和沟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系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节互动易平台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容规范要求如下: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
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公司董
秘办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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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拟订回复内容、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秘办对投
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秘办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秘办工作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编制相关回复内容。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编制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
予以发布;如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董秘办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核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第三节特定对象调研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七条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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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款规定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节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二条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
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的,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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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
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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