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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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年 3月 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及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s://sc.hkex.com.hk)刊载了
《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00时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3031号兰赫美特酒店二楼宴会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锂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A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89784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7.4564%。其中:出席现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80062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6.79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722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662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892839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4%;反对455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弃权4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32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513%;反对382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09%;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7%。
2、《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892995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反对420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5%;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23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99%;反对389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28%;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3%。
3、《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8963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3%;反对6546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428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56%;反对568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56%;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9132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4%;反对487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3%;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12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39%;反对401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89%;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3%。
5、《关于变更 H 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9132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4%;反对487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3%;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12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39%;反对401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89%;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3%。
6、《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91315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3%;反对488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3%;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11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67%;反对401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1%;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3%。
7、《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3556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45%;反对16063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31%;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948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878%;反对67642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750%;弃权23100股,占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7918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1700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9%;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792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76%;反对833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51%;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9103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5%;反对516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283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60%;反对430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67%;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3%。
1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0.01关于重选李锂先生为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7009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6%。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199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169%
10.02关于重选李坦女士为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3559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11%。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633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991%
10.03关于重选单宇先生为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7801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920024,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67%
1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1.01关于重选黄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7823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074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361%
11.02关于重选易铭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4483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4%。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6183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470%
11.03关于重选浦洪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8587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1%。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67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30%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雯茜
负责人:经办律师:
谭岳奇陈恩智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