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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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8026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3月28日,公司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及于 2025年 4月 3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s://sc.hkex.com.hk)
刊载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14:00时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
道3031号兰赫美特酒店二楼宴会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锂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A 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83348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0.2024%。其中:出席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78142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9.84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10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205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54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82985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反对243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1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82950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反对198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弃权19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H 股《2024 年业绩公告》、H 股《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企业管治报告》《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82985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反对243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1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986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反对268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弃权9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44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10%;反对268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30%;弃权9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0%。
5、《关于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和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6515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3%;反对312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弃权9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070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372%;反对304420股,占出席会议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75%;弃权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2%。
就上述议案的审议,厦门水滴石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9971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3%;反对257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弃权9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54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554%;反对257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43%;弃权9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68172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7%;反对64413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2%;弃权8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37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671%;反对19788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118%;弃权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611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99.9166%;反对647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3%;弃权8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69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466%;反对647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23%;弃权8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吴晓丹
负责人:经办律师:
谭岳奇陈恩智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