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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使用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室、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合并

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面向所有投资者,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八条公司发生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条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

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意见中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八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按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支持。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制作、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并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二十七条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第三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定期报告;

(四)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六)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查;

3、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

批的信息披露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

4、总经理审查;

5、董事长签发;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投资机构、业内同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来访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披露信息公告所载内容为准。发言稿、向公司外单位递交公司各种数据信息以及需公开见报的内容必须征询董事会秘书的认可。

第四十条公司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均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在公司内部传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降级、降职、辞退等处罚,并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二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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