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上海船研所解除《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与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船研所”)解除《委托管理协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确认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是根据双方战略调整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拟解除《委托管理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将《关于与上海船研所解除<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在董事会回避表决。
特此确认意见。
1(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上海船研所解除<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珉:
李佳铭:
张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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