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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7-12 查看全文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人力资源管理和组织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并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候选人意见,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当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障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材料一般应与会议通知同步送达全体成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中远海科办〔2024〕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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