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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10月29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1月18日召集本次会议。

2025年 10月 30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发布了《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身份认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00时,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

司董事长王新波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等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4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83097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2637%。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持有其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25年11月12日当天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7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8556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02%。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主要审议董事会换届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有五项子议案,累积投票制表决的具体结果如下:

1.01《选举王新波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3612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80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936%。

1.02《选举林亦雯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3296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634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4561%。

1.03《选举李国荣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3267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34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951%。

1.04《选举董宇航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3267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349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953%。

1.05《选举蒋时飞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32991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664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6399%。

2.审议《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有三项子议案,

累积投票制表决的具体结果如下:

2.01《选举李佳铭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3358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65%。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53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2782%。

2.02《选举张志云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3337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50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259%。

2.03《选举彭鑫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3355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225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05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上述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且对五名非独立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的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制表决,并对所有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磊

负责人:

庄涛柳伟伟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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