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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年6月5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6月22日召集本次会议。

2026年 6月 6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发布了《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身份认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2026年6月22日下午15:00时,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

公司董事长王新波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等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3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83056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2525%。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人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26年6月12日当天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7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59984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139%。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于2025年度董事考核评价和薪酬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783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5%;

反对574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1%;

弃权696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4%。

其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45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866%;

反对574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27%;

弃权696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08%。

2.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868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28%;

反对1076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6%;

弃权1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其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35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89%;

反对1076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10%;

弃权1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1%。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考核评价和薪酬事项的议案》,该议案包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括三项子议案,分别进行了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3.0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董事考核评价和薪酬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566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41%;

反对1094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9%;

弃权1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其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02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590%;

反对1094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73%;

弃权1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7%。

3.02《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844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2%;

反对1086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9%;

弃权122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其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060%;

反对1086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698%;

弃权122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2%。

3.03《关于2025年度职工董事考核评价和薪酬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87784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01%;

反对1050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9%;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其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531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919%;

反对10504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282%;

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对该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议案3为关联交易议案,逐项审议各项子议案时,各子议案所涉的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磊

负责人:

庄涛柳伟伟

签署日期: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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