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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6月9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6月30日召集本次会议。

2025 年 6 月 10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发布了《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身份认证与投票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程序等内容。

2025年6月30日下午14:00时,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

司董事长王新波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6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83759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418%。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持有其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25年6月23日当天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29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4751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69%。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审议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12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5031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5%;反对159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8%;弃权4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41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65%;反对159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01%;

弃权4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34%。

2.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5024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3%;反对159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8%;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337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957%;反对159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01%;

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41%。

3.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185045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8%;反对174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0%;弃权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550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452%;反对174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04%;

弃权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4%。

4.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85105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4%;反对102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154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87%;反对1023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996%;

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17%。

5.审议《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01《关于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集团内合资公司除外)、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035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52%;反对194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964%;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29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410%;反对1949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523%;

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67%。

5.02《关于公司与上海中远海运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818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6309%;反对202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6427%;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201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176%;反对2021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054%;

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70%。

5.03《关于公司与广州振华航科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712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3143%;反对201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8552%;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74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360%;反对2014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926%;

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所持股份的0.8714%。

5.04《关于公司与中远海运绿色数智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855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7931%;反对194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264%;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00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399%;反对1947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997%;

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03%。

5.05《关于公司与中远海运古野通信导航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84992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5%;反对210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6%;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025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793%;反对2104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18%;

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88%。

5.06《关于公司与宁夏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84741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1%;反对227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7%;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588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927%;反对227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456%;

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17%。

6.审议《关于2025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85046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2%;反对158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5%;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558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727%;反对1583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55%;

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17%。

7.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住所的议案》;

同意1851647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2%;反对45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74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89%;反对45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92%;

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19%。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50467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5%;反对159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56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903%;反对1591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37%;

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60%。

9.审议《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184903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4%;反对30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2%;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135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698%;反对306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83%;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19%。

10.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849087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0%;反对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0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2%;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18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386%;反对306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8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31%。

11.审议《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同意184904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7%;反对307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0%;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141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909%;反对307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110%;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81%。

12.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同意184903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1%;反对307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7%;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13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523%;反对307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934%;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43%。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5为关联交易议案,逐项审议各项子议案时,各子议案所涉的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议案8、9、

1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磊

负责人:

庄涛柳伟伟

签署日期: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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