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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2 00:00 查看全文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研究,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规划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并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融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产权转让、并购

重组、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当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代为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障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材料一般应与会议通知同步送达全体成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中远海科办〔2024〕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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