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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泰: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和而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7-30 查看全文

和而泰 --%

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号 黄龙国际中心 A座 16 楼

邮编:310012

电话:(86-571)2689-8188

传真:(86-571)2689-8189

junhehz@junhe.com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而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和而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进行修订(以下简称“本次修订”)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修订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修订及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1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修订及本次回购注销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修订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公司提供的说明、相关会议决议等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和而泰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并决定将《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2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3.2022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2年12月2日,公司披露《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2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对象相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2月13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25.2022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通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2022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该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孙进山先生已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投票权,根据《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及公司说明,截至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时间止,无股东向独立董事孙进山委托投票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3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1月4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7.91元/股,向调整后共计274名激励对象授予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该次调整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并由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注销股份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回购注销事项,并同意因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3.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3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拟注销

股份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2024年1月8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回购注销事项,并同意因回购注销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4.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2人因故去世,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注销的价格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及实

施情况进行相应调整。2024年3月30日,公司监事会对拟注销股份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并同意因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5.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基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情况,以及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进行调整。

6.2024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基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情况,以及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进行调整。

7.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2024年8月23日,公司监事会对拟注销股份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2024年9月

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回购注销事项,并同

意因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8.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

4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20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日,公司监

事会对拟注销股份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2025年1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回购注销事项,并同意因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9.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相关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9人因离职或被解聘原因导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中1人因第二个解除限售等待期内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而未能获得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40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预计先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再进行该次回购注销,故公司董事会拟对该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2025年4月23日,公司监事会对拟注销股份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2025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回购注销事项,并同意因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因该次回购注销实施时,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该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7.5593元/股。

(三)本次修订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5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20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及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修订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2.2025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

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修订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拟注销股份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5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5要(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对本次修订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4.本次修订及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修订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及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该等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1.2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本次修订针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2025年度)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作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对应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以2021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

低于2021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1.25倍。

以2021年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

低于2021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1.60倍。

6以2021年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

低于2021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2.10倍。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指标为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费用后的合并报表净利润;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调整后: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对应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以2021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

不低于2021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1.25倍。

以2021年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

不低于2021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1.60倍。

以2021年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

不低于2021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2.10倍。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业绩目标完成度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营业收入目标值(万元)净利润目标值(万元)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

Am Bm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1257027.88114552.10业绩指标业绩目标完成度可解除限售比例

A≥Am X=100%

90%*Am≤A<Am X=90%

营业收入(A)

80%*Am≤A<90%*Am X=80%

A≤80%*Am X=0

7B≥Bm Y=100%

90%*Bm≤B<Bm Y=90%

净利润(B)

80%*Bm≤B<90%*Bm Y=80%

B≤80%*Bm Y=0

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X、Y 取孰高值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指标为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费用后的合并报表净利润;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公司监事会已就本次修订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做出修订,符合《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发挥激励计划的‘激励与考核并重’的初衷,更有利于公司战略的持续推进和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修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本次修订发表意见,认为:“本次修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修订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及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

销登记等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修订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旭楠

经办律师:庄丹丽

经办律师:张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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