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风险投资行为强化风险
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1、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2、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3、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
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6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二)其他风险投资决策权限(含证券投资)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投资额度,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风险投资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公司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相关部门及适当人员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6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
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在风险项目投资实施前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
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
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
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
进行评估负责组织考察、调研、论证、评估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研究报告和实施计划初步的投资项目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上报董事长。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风险投资的处置流程
第十三条项目投资部门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将审定的处置意见上报董事长。
第十四条根据本制度规定将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公司风险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置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在董事会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62、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如有);
3、以上市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2、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3、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4、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5、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如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公司如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
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6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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