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3证券简称:爱仕达公告编号:2026-030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合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1人,代表股份184346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17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83617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90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6人,代表股份7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13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6人,代表股份7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6人,代表股份7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9%。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84076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9%;
反对20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弃权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405%;反对20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939%;弃权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6%。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4112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3%;
反对15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弃权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272%;反对15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286%;弃权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高妍、周万鑫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