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费锦红)
本人作为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5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参与公司的治理,恪尽职守、尽责勤勉,做到客观公正,切实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履历如下:
本人费锦红,出生于1967年,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副教授。第五届嘉兴市仲裁委员会委员和仲裁员、第六届丽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嘉善县
法学会咨询专家。1989年7月至今在嘉兴学院从事法学教学和行政、党务工作。
现任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对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经本人自查,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会情况独立董事应出席董现场出席以通讯方式参委托出席缺席次投票情列席股东姓名事会次数次数加会议次数次数数况会次数均投赞费锦红615002成票
本人在各次会议召开前,积极查阅资料、与管理层充分交流,以完整了解会议议案的各项细节,为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做好准备,并提出专业、合理的建议,会上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的权益;审慎行使表决权,严谨、独立、负责地对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本年应出席专门委员会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次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100提名委员会2200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履行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如下:
提出的重要意见专门委员会序号召开日期会议内容和建议
考评2024年董监高履职情况、审薪酬与考核委2025年01月同意并提交董
1议董监高2024年度薪酬情况、审
员会15日事会审议议2025年度薪酬政策
2025年04月提名第九届董事会联席董事长候同意并提交董
24日选人事会审议
提名委员会
2025年11月同意并提交董
2提名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28日事会审议
本人及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对董监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对董监高的薪酬情况和薪酬政策进行了审议,在审核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及其他提名委员会成员对第九届董事会联席董事长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进行审议,在审核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召开了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参会,审议了《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独立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关注投资者提问,了解投资者的想法和关注事项,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和年度业绩说明会上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通,就中小股东关注的公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等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实地考察、授课讲座等形式,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和监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场工作时间为16.5天。依托法律专业优势,为公司员工进行法律专题授课。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提供了专门的办公场所,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履职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履职能力提升情况
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学习证监会及浙江上市公司协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例汇编等警示教育资料,提高了自己的履职能力及合规意识。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2025年3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上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3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七、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2026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和经验,为
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更加积极地为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贡献力量,加强沟通,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全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费锦红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