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5浙圣法字013号
致: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欣丝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章建伟、杨晶宇列席了于2025年11月28日下午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588号22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出席会议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嘉兴市中
环西路588号嘉欣丝绸广场22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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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06人,代表股份
251707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249467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96人,代表股份224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00人,代表股份
628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25139243199.87%2241000.09%908000.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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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597500094.99%2241003.56%908001.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25139143199.87%2241000.09%918000.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597400094.98%2241003.56%918001.4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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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25138583199.87%2241000.09%974000.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596840094.89%2241003.56%974001.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25138543199.87%2242000.09%977000.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596800094.88%2242003.56%977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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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04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25139173199.87%2241000.09%915000.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597430094.98%2241003.56%915001.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05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25138553199.87%2241000.09%977000.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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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596810094.88%2241003.56%977001.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06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25133553199.85%2241000.09%1477000.0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591810094.09%2241003.56%1477002.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07审议通过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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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7233199.87%2241000.09%1109900.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595490094.67%2241003.56%1109901.7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25139473199.88%2244000.09%882000.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股份数(股)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597730095.03%2244003.57%882001.4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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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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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嘉欣丝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章建伟律师
负责人:刘毅律师杨晶宇律师
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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