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317号
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
5月 21 日(星期四)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永旭南路 1号四维图新大厦 A 座 1303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永旭南路1号四维图新大厦A座
1303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姜晓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0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2684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1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0527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9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90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156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1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0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1255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9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9176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30%;反对3005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15%;弃权501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747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63%;反对3005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39%;弃权501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8%。
表决结果:通过
4(二)《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19106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11%;反对2731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5%;弃权846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677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90%;反对2731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2%;弃权846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6656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19%;反对5215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64%;弃权812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5227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943%;反对5215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56%;弃权812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5598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41%;反对6442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4%;弃权643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4%。
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169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352%;反对6442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95%;弃权643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3%。
表决结果:通过(五)《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121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59%;反对2764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9%;弃权79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692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57%;反对2764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99%;弃权7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01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34%;反对2927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71%;弃权740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587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08%;反对2927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77%;弃权740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6股份总数的0.811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姜晓明、孟庆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1543850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30%;反对288001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25%;弃权780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595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91%;反对2880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60%;弃权7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下属公司为武汉杰开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姜晓明、孟庆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0367728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72%;反对1449013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10%;弃权931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833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009%;反对14490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87%;弃权9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4%。
7表决结果:通过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15653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12%;反对6179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50%;弃权85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224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55%;反对6179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16%;弃权85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9%。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薪酬议案及2026年薪酬方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姜晓明、孟庆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1218204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25%;反对623789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48%;弃权67868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338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06%;反对6237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56%;弃权678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7%。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8表决情况:同意315894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58%;反对5988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59%;弃权801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465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594%;反对5988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26%;弃权8011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181842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55%;反对3760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4%;弃权739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75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88%;反对3760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10%;弃权739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9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1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杨科
______________刘亦鸣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 100033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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