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诚信
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相关公司股票走势,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借助各种媒体和手段,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
进行交流和沟通,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并取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
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与投资者沟通应遵守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
2、相关性原则: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3、公平性原则:公平对待上市地所有投资者;
4、成本效益原则: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控制信息沟通的成本;
5、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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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经理、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办公室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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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
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根
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2、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3、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组织实施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
4、建立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5、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6、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
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7、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
8、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询;
9、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10、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
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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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
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2、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13、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资者持股出现
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若情况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程度,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以便公司进行
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数据信息。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
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四条公司的各中心、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五条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电话咨询;
5、媒体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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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邮寄资料;
7、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8、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9、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10、走访投资者。
第十七条《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
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
洽谈、回复等→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十九条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应承担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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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四条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识的信封、信函用纸、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二十六条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
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
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期或不定期送
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但上市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
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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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证券事务部应
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
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四章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要
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
1、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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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2、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3、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4、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
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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