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因生产经营中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
营机构挂牌交易的期货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场内或场外期权等金融衍
生品工具,对相关品种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锁定公司生产采购成本、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
遵循以下具体操作原则:
(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
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大宗原材料和产成
品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
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用于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的开展,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包括标准仓单充抵)、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
关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的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
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成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和审批的职责。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制定公司套期保值战略方针与策略,并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批并修订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和交易方案;
(三)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套期保值交易实施情况;
(四)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突发风险或
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五)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资金安排与
调度工作、场外交易资金结算、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日常风险监控等。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部(法务审计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等相关要求对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风险检查、评估,并提供法律支持,定期审查和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证券部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包括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具体操作流程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实行定期内部报告或重点项目报告制度。
第四章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
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七条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应当定期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
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部(法务审计部)应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运行方案执行,并严
格按照实际未锁价现货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头寸,不得超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公司或子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
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
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风险处理程序:(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业务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期货业务合规问题或公司期货头寸重大风险状况时,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都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章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
对应的商品公允价格相抵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
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