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及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
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规章赋予董事会职权中部分事项的决策权授予经理层代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授权。
第三条经理层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经
理层认为应当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报议案。
第四条经理层依据授权事实决策,应符合公司既定的决策程序和国家对国
有企业“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授权原则及内容
第五条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授权,经理层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职权,向董事会负责。
(二)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
客观情况的变化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予以适时调整。
(四)科学高效原则。授权权限的设置,既要体现对经理层的制衡作用,又要有利于提高经理层日常工作效率。
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必须由董事会做出决策的权限,不得
授权经理层行使。第七条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事项一般包括:
(1)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在一定额度范围之内,对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事项进行审批;
(2)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或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批;
(3)对资金预算内的财务支出进行审批;
(4)行使控股、参股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可以针对特殊事项,临时向经理层授权。临时授权应当以董
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授权的调整和行使
第九条在落实《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董
事会可对授权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切实提高决策效率,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
第十条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决定收回或部分收回已授予的权限。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原授权范围内,董事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细化。董事会授权范围外的新增授权事项,由相关部门形成调整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按《董事会议事规则》提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经理层依据授权决策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应履行公司党委会前
置研究程序的,需先提报党委会研究。
第十三条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对重大投资、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资本运营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审。
第四章经理层责任
第十五条经理层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忠实勤勉履责,行使职权不得超越
董事会授权范围。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的决策。
第十六条当授权决策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该事项决策
预期效果时,经理层有责任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