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建立权责明确、控放适度、规范高效的投资管控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
资金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评估定价事宜,应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国资监管要求。
(二)战略引领原则。投资应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突出主业,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效益优先原则。投资应坚持效益优先和高质量发展,重点投向投资收益高,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严控非主业、高风险和低端低效产业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投融资匹配原则。严格量入为出,新上项目投资规模必须与公司及
所属子公司资产负债水平、盈利能力、筹融资能力和管理能力等相匹配,降低投资压力和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及总经理的投资决策的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
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公司长期投资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三)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七条涉及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组织成立新项目发展小组,主要负责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项目发起部门进行初步筛选,形成项目初步考察报告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上报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四)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制定和调整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
益;(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
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投资项目不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的;
5、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等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
分析报告,报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各项工作,防止本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具体需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以及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
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五条被投资(公司的控股公司)公司的财务管理需结合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要求及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对于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
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被投资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生效后原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