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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6 查看全文

广联达 --%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二零二四年三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受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广联达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指南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联达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广联达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广联达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

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广联达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联达本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广联达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报送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广联达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目录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7

三、结论意见................................................8

3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本激励计划指励计划股票激励计划(草《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指案)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管激励对象指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

广联达、公司指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考核管理办法》指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不低于”、“不高于”、“达到”均含本数。

4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12022年8月19日,广联达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袁正刚、刘谦、HE PING(何平)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柴敏刚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1.22022年8月19日,广联达董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广联达于2022年9月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确认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未少于10天,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未早于公示期的结束日。

1.32022年9月8日,广联达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袁正刚、刘谦、HE PING(何平)、李树剑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广联达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1.4广联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于2022年9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9月8日为授予日,向417名激励对象授予 77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袁正刚、刘谦、HE PING(何平)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

5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1.52023年3月23日,广联达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10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3年4月25日,广联达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10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1.72023年10月11日,广联达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39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7.5640万股。关联董事袁正刚、刘谦、云浪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除限售发表了独立意见。

1.82024年3月22日,广联达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2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7.968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鉴于1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的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504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鉴于公司未完成2023年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决定对38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5.907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关联董事已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1.9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

6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2.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26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7.968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人2022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对应年度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504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鉴于公司未完成2023年的业绩考核目标(即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2.5亿元),公司382名激励对象对应年度已获授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5.907万股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2.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上述40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于2022年9月27日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价格为25.04元/股。

因公司于2023年5月实施了每10股派发4元、同时以资本公积每10

7股转增4股的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

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对于限制性股票的现金分红,实际采用了由公司自派并按实际解除限售批次分别发放的方式。也即,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股票回购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所以,公司对激励计划已离职的26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时,实际按17.8857元/股退还相关款项;对因2022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1名激励

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时,实际按17.8857元/股退还相关款项;对因公司未完成2023年业绩考核目标的382名激励对象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时,实际按17.8857元/股退还相关款项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3、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以下无正文,接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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