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5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现场会议召开进程进行了见证。基于以上,本所律师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2025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1月17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上午9点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101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袁正刚先生主持。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17名,持有贵公司股份50552424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48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5年3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4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474754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48%。
(三)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
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89933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763%;反对股数40224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82%;
弃权股数1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511972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719%;反对股数78960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24%;
弃权股数1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512005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724%;反对股数78958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22%;
弃权股数1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833608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762%;反对股数467906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73%;
弃权股数1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511421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44%;反对股数78990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66%;
弃权股数138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511550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61%;反对股数78982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55%;
弃权股数134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511851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702%;反对股数78960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24%;
弃权股数1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511837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701%;反对股数78955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18%;
弃权股数132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9.《关于修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511823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99%;反对股数78979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50%;
弃权股数1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上述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见证律师:
刘佳汇娄攀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