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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广联达 --%

证券代码:002410证券简称:广联达公告编号:2025-064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101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

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正刚先生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6人,代表股份730271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6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05524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9人,代表股份224747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48%。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8人,代表股份391319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8796%。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89933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63%;反对4022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82%;弃权1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50981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17%;反对4022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93%;弃权1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51197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719%;反对78960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24%;弃权1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2244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928%;反对78960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79%;弃权1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51200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724%;反对78958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22%;弃权1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2248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937%;反对78958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74%;弃权1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683360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762%;反对46790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73%;弃权1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44408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121%;反对46790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71%;弃权1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51142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644%;反对78990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66%;弃权138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2189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88%;反对78990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57%;弃权138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651155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661%;反对7898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55%;弃权134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2202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820%;反对7898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37%;弃权134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51185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702%;反对78960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24%;弃权1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2232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897%;反对78960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79%;弃权1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51183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701%;反对7895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18%;弃权132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2231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894%;反对7895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68%;弃权132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51182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699%;反对7897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50%;弃权1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2230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890%;反对7897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28%;弃权1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佳汇律师、娄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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