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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必康: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4-29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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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2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和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2022年度审计工作

的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如下:

1.应收款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三)应收账款所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延安必康财务报表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459242.32万元,坏账准备为217550.56万元,其中: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52950.36万元,账龄2至3年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79380.19万元、账龄3至4年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60023.51万元、账龄4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102810.88万元。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应收款项计提了

相应的坏账准备197747.27万元。

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延

安必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57.23%,此应收账款形成于以前年度并延续至本期,我们无法实施全面有效的审计程序,对形成应收账款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客户的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方式以及信用账期等方面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无法判断应收账款余额的商业实质,以及上述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和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从而无法确定应收账款对2022年财务报表的影响。

2.工程事项

1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十三)固定资产、六(十四)在建工程以及六(二十)其他非流

动资产所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延安必康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为386572.43万元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为233156.91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余额为

246325.28万元,主要为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开工建设的山阳县医药产业园(简称山阳项目)、孙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开工建设的综合体园区(简称新沂项目)、孙公司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开工建设的数据中心、厂房和办公楼(简称嘉安项目)。

上述项目工程未能如约有效推进,于2020年全面停工、停建。施工期间延安必康对总承包方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远大建筑)账面形成

大额预付款,总承包方远大建筑对上述预付款出具了履约保函金额19.29亿元。

我们对上述三个项目进行了盘点,但未能核查总承包方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以及核实预付工程款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是否合理。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工程进度款的商业实质以及合理估计其可收回性对

2022年财务报表的影响。

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审慎性原则,为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报告》予以尊重和理解。董事会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审计报告中所涉及事项的不利影响,以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董事会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解决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在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

延安必康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352950.36万元,账龄2至3年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79380.19万元、账龄3

至4年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60023.51万元、账龄4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

额为102810.88万元。

上述大额、长账龄的应收账款具有较高的回收风险,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应收款项尚未收回。延安必康公司管理层虽对其进行了单独的信用风险评估,计提减值损失,但表明延安必康公司在客户信用调查、交易风险评估等环节的内部控

2制存在重大缺陷。

但由于应收账款形成于以前年度并延续至本期,我们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无法判断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无法判断应收账款余额的商业实质和真实准确性。

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会计师的意见,董事会尊重、理解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公司存在内控意识不强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公司内控制度内部控制执行上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整改提高执行效果。对于该重大缺陷已将其包含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公司董事会将积极督促管理层尽快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全面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三、公司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已认识到上述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具体如下:

1、应收账款。加大与客户的账务核对力度,成立专项应收账款催收小组,

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及时清收,确保运营环节正常流动。

2、工程事项。在由总承包方远大建筑出具19.29亿元履约保函的基础上,公

司要求对方增加有实力的第三方担保措施,并且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特此说明。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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