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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必康:关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16 查看全文

必康退 --%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 必康 公告编号:2023-087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5月11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为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申请预重整的相关事项详见公司2023年5月12日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

2、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

陕06破申3号,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对公司进行预重整。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

3、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

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的概述2023年5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公司因2021、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已经触发深交所上市公司退市条件,公司主要业务之一医药板块近两年经营都处于非正常状态,到期债务无法偿付现金流枯竭的困境。

同时,公司加之因信息披露等处罚问题引发数量巨大的民事赔偿诉讼,且当下财

1产变现困难,无法清偿涉诉诉讼赔款。

综上,公司认为通过重整能够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实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预重整。

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

06破申3号,同意受理公司的预重整申请,主要内容如下:

为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功能,进一步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七十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债务人延安必康进行预重整。

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延安必康应严格履行预重整义务,具体如下:

一、接受本院和临时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

二、保护企业的资产和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

三、及时向本院或者临时管理人报告预重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除维系生产经营的必要开支外,不得对外清偿债务;

五、未经本院许可或者全体债权人同意,不得增加对外负债和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亦不得处置企业的重大或重要资产;

六、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重组投资人协商,制作预重整方案;

七、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实行)》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及公司将在预重整期间启动相关工作。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等工作,有利于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协商研究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效率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成功率。

预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预重整管理人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

2决公司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推进公司重整工作进展;同时,公

司将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稳定开展。

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风险提示1、2023年5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为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法院受理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

2、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7月1日开市起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2023年4月29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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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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