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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森制药: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Tel:(0731) 8295 3778

Fax:(0731) 8295 3779

http://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提请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6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14:30在湖南省益阳

市赫山区银城大道2688号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会议由董事长刘正清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至2025年5月21日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会议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207011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8595%。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二)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1218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22%。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1、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一起,在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1250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5%;

反对591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6%;弃权773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1234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3%;

反对6088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4%;弃权76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1212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5%;

反对6288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4%;弃权779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12324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3%;

反对6094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6%;弃权778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2210483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3%;

反对831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8%;弃权3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02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8.5810%;反对83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9.9841%%;弃权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349%。

(6)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经理班子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1720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1%;

反对6942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8%;弃权534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朱志怡梁爽

经办律师:

刘中明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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