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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森制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并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如下重大事件: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硬盘、录音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证

3券投资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并在证券投资部备案。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四章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下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或部门及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4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5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五章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6第二十七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4年4月公布的《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7附表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002412证券简称:汉森制药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知悉所在单知悉内内幕信序息知情职务知悉内幕内幕内幕信息内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位/部幕信息息所处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号人员姓/岗位信息时间信息容公开时间门方式阶段名地点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8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

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

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1)上市公司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3)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4)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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