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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科防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4月22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防止公司商业机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及由此导致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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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

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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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原则和目的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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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管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四)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的长期支持;

(五)促进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七条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

4/9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八条在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各子公司应积

极配合、协助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

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

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格式指引制定)。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第二十二条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

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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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三条公共关系维系:应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

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四条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

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网站及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同时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公司举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

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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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若有)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拟召开年度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以下简称“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员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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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五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中的一份或者多份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披露信息网站为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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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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