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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6 查看全文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程,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以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

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行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1第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监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必要时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2第十四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五条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个工作日内,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

(二)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召开时。

第十七条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五天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开始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召集人已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3第四章监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二十三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

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2/3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第二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五章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4第三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开会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5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指南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指南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指南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制定,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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