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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6 查看全文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完善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1(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八条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其他管理机构。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2(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

(一)在指定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指定官方网站(https://www.wuhan-guide.com/);

(四)投资者说明会及分析师会议;

(五)接待来访及座谈交流;

(六)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

(九)路演;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

(十一)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指定官

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4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司官方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5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以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

6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要求,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且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的信息

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7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和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熟练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8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并经过培训,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9(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指南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指南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指南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于

2010年8月27日发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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