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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6-028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 9月 11日 14:30;

(2)网络投票:2026年 9月 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1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 6号武汉高德红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6年 9月 4日。

6、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张燕女士。

7、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32902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3.991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 1516 名,代表公司股份

78638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8413%。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54396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2.153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8506085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838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兼总经理张燕女士主持,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0543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7%;

反对 21034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弃权 25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762790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97%;反对股份 2103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49%;弃权股份 25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4%。

经股东会同意,公司以分红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本次分红方案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4270736108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27073610.80 元(含税),占 2026 年半年度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29.22%,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结转至下一期间。

若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

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品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15404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06%;

反对 509466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42%;弃权 4154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272763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858%;反对股份 50946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859%;弃权股份 415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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