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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关于高德红外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32-33/F Wuhan Yuexiu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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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cheng.com

dentons.cn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齐剑天、郑勇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会议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大成”) is an independent law firm and not a member or affiliate of Dentons. 大成 is a partnership law firm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with offices in more than 50 locations

throughout China. Dentons Group (a Swiss Verein) (“Dentons”) is a separate international law firm with members and affiliates in more than 160

locations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Hong Kong SAR China. 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see dacheng.com/legal-notices or

dentons.com/legal-notices.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 9 月 11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会会议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

开发区黄龙山南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推举,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张燕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 9:15-9:25、9:

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9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520 人,代表股份合计 2732902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3.991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8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26543964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15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12 人,代表股份 785060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38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516 人,代表股份78638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413%。其中现场出席 4 人,

代表股份 132400 股;通过网络投票 1512 人,代表股份 78506085 股。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

(1)《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2)《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品种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

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2654396474 0 0《关于 2026 年 网络投票情况 76146697 2103488 255900半年度利润分

合计 2730543171 2103488 255900配的预案》其中中小投资者

76279097 2103488 255900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2654396474 0 0《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 网络投票情况 27143993 50946626 415466金进行现金管

合计 2681540467 50946626 415466理投资品种的其中中小投资者议案》 27276393 50946626 415466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罗长德

经办律师:齐剑天

经办律师:郑勇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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