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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防范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发展需要,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衍生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交易、外汇掉期交易、货币掉期交易、外汇期权交易、货币利率互换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应的衍生品名义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应被套期风险的净敞口,严禁开展无真实业务背景交易、超额套保、滚动投机等投机性质的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能够实施控制

的其他公司(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依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履行内部审批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避险目标与原则

第四条套期保值避险目标:树立风险中性意识,不以主观市场判断替代风险管理。公司汇率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降低外汇风险敞口,通过承担合理对冲成本,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整体经营成果的影响,将财务成本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五条自然对冲优先原则。公司优先通过统筹经营安排、结算方式、贸易条款、收付汇周期等策略实现外汇敞口自然对冲;经自然对冲后仍未消除的敞口将形成

汇率风险净敞口,此时方可使用套期保值工具进行管理。

第六条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工作以套期保值为核心,禁止任

何形式的投机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均以真实生产经营业务为基础,仅用于管控已识别的汇率风险敞口。不得无对应真实外汇风险敞口开展衍生品交易、衍生品名义本金超出净风险敞口、脱离原有被套期业务背景随意展期、进行杠杆类

结构化衍生品交易等。第七条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外汇业务经办人员、风险管控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与资金核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严格落实交易前台、风险中台、结算后台的职责划分与人员分离要求。

第八条集中管理原则。公司汇率风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套期保值业务由董事

会授权公司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操作。其他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按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流程,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政策连续性原则。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组织架构与基本风控政策不得

随市场行情随意变动。若因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订调整本制度或核心风险管理政策,应当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达到披露标准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风险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董事会职责:审议确定公司汇率风险管理基本原则、风险偏好、套期保

值总体策略、业务权限及组织架构;审议批准外汇套期保值年度业务总额度,授权相关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内和决议有效期内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董事会授权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业务执行部门)职责: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集中

统一管理,严格依照本制度开展业务操作、实施交易;组织开展外汇风险敞口识别、测算与净敞口核定;编制套期保值方案,组织询价比价、交易执行、估值监控与交割平仓;会计团队负责套期交易的账务处理、资金结算与台账管理;按月

或按季度组织开展套期有效性评估,并保管全套业务底稿。

第十二条业务发起部门(销售、采购、投融资等前端部门)职责:负责及时提

供涉外业务合同、外币收付计划、融资协议等基础资料;按要求定期报送存量及

预测外汇风险敞口,及时更新业务变动信息,对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职责:建立外汇衍生品业务审计监督体系,对汇率风险管理

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开展评价;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性、内控机制有效

性和信息披露真实性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事项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法律部门职责: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相关交易合同、合作协议及内

外部授权文件,开展法律风险识别并出具意见。若涉及与关联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交易,需同步审查关联交易的合规流程。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职责: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需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监管要求,协助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及时完成相关临时公告与定期报告的专项披露工作。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监督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中的履职情况,监督内控体系执行,对重大违规事项开展核查并发表意见。

第四章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管理

第十七条汇率风险敞口是指涉外业务因存在货币错配、业务发生时点与货币收

付时点不一致的情况,受汇率波动影响产生价值变动的外汇风险头寸。敞口管理流程如下:

(一)对币种相同、方向相反、期限匹配的多笔涉外业务,优先实施自然对冲;

(二)自然对冲后的剩余部分形成汇率风险净敞口,作为确定套期保值上限的依据;

(三)外币融资业务风险敞口:签订外币融资合同后,已结汇使用或直接对外支付的对应金额;

(四)进出口贸易业务风险敞口:以外币计价的合同,完成外币应收、应付项目相互对冲后的净额;

(五)预期未来收付汇预测敞口:由业务部门按月更新预测数据,经财务部门复核后,将预测有效期、数据偏差纳入持续管理。

第十八条为规避汇率波动损失、锁定外币交易成本、管控外币资金成本,公司

可依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公司开展外汇交易严格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以套期保值业务盈亏作为业务部门考核标准,客观看待衍生品公允价值波动。

第十九条套期保值工具选择遵循简明、有效原则,优先选择对冲充分、结构简

单、估值清晰、公司具备独立估值能力的基础衍生品工具。允许开展产品包括远期结售汇、标准外汇掉期、普通外汇期权等;严禁开展奇异期权、杠杆衍生品、

复杂结构化外汇产品。重大、长期限保值交易,必须聘请独立第三方对交易对手、套期保值方案开展事前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交易对手方仅限信用评级良好、具备衍生品业务资质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建立交易对手白名单及信用评级机制,设定单一交易对手交易规模集中度限额,管控对手方信用风险。

第二十一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至少向两家合格金融机构询价比价,留存比价记录,择优确定交易对手及交易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配备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严格执行审议批准的交易总额度,严控保证金、权利金资金占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中止对应套期交易,评估损益并

在第一时间报送财务总监:

(一)被套期保值标的业务消失;

(二)发生不可预见偶发事件,现有交易异常或产生重大浮亏;

(三)交易对手方发生违约、信用恶化等重大风险;(四)其他可能影响套期保值有效性或导致风险失控的情形。

财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可提请风险管理小组召开专项会议审议处理方案,并及时向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报告。

中止交易后平仓、续作方案按照分级权限履行审批流程,达到披露标准的履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套期保值交易执行后,财务部门应建立并维护完整的业务台账,逐

笔记录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日期、交易对手、产品类型、名义本金、期限、执行汇率、保证金或权利金金额、对应被套期项目及风险敞口依据等信息,并确保台账与会计账目、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一致。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按月或季度开展套期有效性评估,判断套期关系是否持

续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适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套期会

计处理要求的交易,应及时调整会计处理方式,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文件,包括审批决议、交易协议、询价

比价记录、风险评估报告、交割凭证及会计处理底稿等,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以备审计、监管检查及内部追溯之需。

第二十七条业务经办岗位应完整收集、妥善保管套期交易业务方案、审批文件、交易确认单、比价资料、估值报告、套期有效性底稿、结算单据等全部原始资料,建立电子及纸质档案,档案保管年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涉及与关联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严格按照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履行审议、回避表决、信息披露流程。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明确前台交易、中台风控估值、后台结

算复核岗位职责,建立交易指令复核、成交对账机制,防范人为操作失误、系统故障引发操作风险。所有交易指令留痕,重要交易过程按监管要求录音留存。

第三十条汇率风险管理人员独立采集外汇市场行情数据,定期对存续套期保值

头寸开展公允价值估值,形成估值台账。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以自身合规外汇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严禁借用

第三方账户、为外部单位代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三十二条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

得对外泄露套期方案、交易头寸、成交价格、结算资金等涉密业务信息。

第三十三条建立全维度风险管控体系:针对市场风险设置风险预警线、强制止损线;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持续监控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六章风险报告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门持续跟踪外汇市场价格、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动,动态评估

存续套期头寸、净风险敞口、对冲效果;定期向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报送业务执

行情况、头寸明细、风险评估、盈亏情况、止损执行、套期有效性等资料。常规报送周期为季度专项报告,年度形成完整管理报告。

第三十五条外汇市场剧烈异常波动、触发止损线、发生重大浮亏、交易对手违

约等重大事项,财务部门须在事项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事会,同步启动应急处置流程。达到临时公告标准的,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专项内部审计,核查业务合规性、内控有效性,发现违规事项立即上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凡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予

以追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越权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开展投机性质衍生品交易、超额套保;

(三)未履行询价比价、虚假留存业务资料;

(四)泄露业务涉密信息;

(五)未按要求报送敞口数据、隐瞒重大交易风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修订须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达到监管披露要求的,应同步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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