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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关于高德红外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10-11/F Zheshang Tower

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718号 No.738 Jianshe Avenue

浙商大厦 10-11楼 Jiang’an District

430015 430015 Wuhan China邮编:

dacheng.com

dentons.cn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齐剑天、郑勇律师参加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大成”) is an independent law firm and not a member or affiliate of Dentons. 大成 is a partnership law firm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with offices in more than 50 locations

throughout China. Dentons Group (a Swiss Verein) (“Dentons”) is a separate international law firm with members and affiliates in more than 160

locations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Hong Kong SAR China. 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see dacheng.com/legal-notices or

dentons.com/legal-notices.

1/9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5月20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

发区黄龙山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黄立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出席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张燕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2/9(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11人,代表股份合计2764728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736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717047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620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4人,代表股份47681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16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507人,代表股份47698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169%。其中现场出席3人,

代表股份17495股;通过网络投票504人,代表股份47681497股。

(三)会议召集人

3/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6)《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7)《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特别决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4/9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

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十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现场投票情况271704743000网络投票情况46355791879291446415《2024年度董合计2763403221879291446415事会工作报告》其中中小投资者

46373286879291446415

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271704743000网络投票情况46352255883307445935《2024年度监合计2763399685883307445935事会工作报告》其中中小投资者

46369750883307445935

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2717047430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网络投票情况46352289879291449917要》合计2763399719879291449917

5/9其中中小投资者

46369784879291449917

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271704743000网络投票情况46274917917741488839《2024年度财合计2763322347917741488839务决算报告》其中中小投资者

46292412917741488839

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271704743000《关于2024年网络投票情况46294686881427505384

度董事、高级管合计2763342116881427505384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

46312181881427505384

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271704743000《关于2024年网络投票情况46490242843461347794度监事薪酬的合计2763537672843461347794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

46507737843461347794

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271704743000《关于2024年网络投票情况46551125866602263770度利润分配的合计2763598555866602263770预案》其中中小投资者

46568620866602263770

投票情况《关于使用部现场投票情况271704743000

6/9分闲置资金进网络投票情况46468171824334388992

行现金管理的合计2763515601824334388992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

46485666824334388992

投票情况现场投票情况271704743000《关于续聘会网络投票情况438697193384067427711计师事务所的合计27609171493384067427711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

438872143384067427711

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2、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现场投票情况271704743000《关于增加公网络投票情况46854277449266377954司经营范围及合计2763901707449266377954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

46871772449266377954

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9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8/9(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罗长德

经办律师:齐剑天

经办律师:郑勇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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