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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14证券简称:高德红外公告编号:2026-017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5月8日14:30;

(2)网络投票:2026年5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6号武汉高德红外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9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燕女士。

7、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6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38975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6.475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1764名,代表公司股份

184711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3250%。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54289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2.150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468538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324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兼总经理张燕女士主持,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36490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5%;

反对1418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弃权1066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82226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46%;反对股份1418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9%;弃权股份1066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5%。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115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7%;

反对1492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12707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819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38%;反对股份1492947股,占出-2-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2%;弃权股份1270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511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0%;

反对17737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弃权950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81987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52%;反对股份1773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3%;弃权股份950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5%。

经股东会同意,公司2025年度将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5797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6%;

反对13763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10191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82315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31%;反对股份13763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1%;弃权股份1019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8%。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80688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8%;

反对95838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6%;弃权13226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73804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54%;反对股份9583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85%;弃权股份1322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1%。

-3-股东会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照市场公

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费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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