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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14证券简称:高德红外公告编号:2025-040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2月22日14:30;

(2)网络投票:2025年1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6号武汉高德红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6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燕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7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53821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6.822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975名,代表公司股份

136791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2030%。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17136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3.622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668439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20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胡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53316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反对313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1914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36286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0%;反对股份313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0%;弃权股份191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1.02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107540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9%;

反对42902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3%;弃权1642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9372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162%;反对股份42902801股,占出-2-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637%;弃权股份164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1%。

1.03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2810839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39%;

反对428098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1%;弃权171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9380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86%;反对股份42809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958%;弃权股份171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

1.04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810821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33%;

反对428174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4%;弃权1817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93791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658%;反对股份42817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14%;弃权股份181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1.05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810749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8%;

反对42913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7%;弃权1577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93719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132%;反对股份42913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15%;弃权股份157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

1.06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3-表决结果:同意2810721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98%;

反对429107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6%;弃权1883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93691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927%;反对股份42910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696%;弃权股份188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7%。

1.07审议通过《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106782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82%;

反对429469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9%;弃权195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93648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608%;反对股份42946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960%;弃权股份195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2%。

1.08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107574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10%;

反对428650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0%;弃权1985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93727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187%;反对股份42865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361%;弃权股份198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2%。

1.09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107275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0%;

反对429090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6%;弃权1844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93697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969%;反对股份42909026股,占出-4-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683%;弃权股份184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535614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反对78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1815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36531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2%;反对股份78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权股份181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7%。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胡颖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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