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6证券简称:爱施德公告编号:2025-019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
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3号南山金融大厦18层深圳市爱施
德股份有限公司 A 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文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4分类人数(名)代表股数(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总体出席情况52258642930647.3201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情况515549601674.4348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753146913942.8853
网络投票情况515549601674.4348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审议的提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对2024年的工作进行述职)
分类同意反对弃权
表决情况(股)585853006395500180800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0170.06740.03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股)5438386739550018080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95140.71960.329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分类同意反对弃权
表决情况(股)585853306413300162700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0180.07050.02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股)5438416741330016270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95200.75200.2960表决结果通过
2/4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分类同意反对弃权
表决情况(股)585840706418100170500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89960.07130.02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股)5437156741810017050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92900.76070.3102表决结果通过
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分类同意反对弃权
表决情况(股)585799406486300143600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89260.08290.02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股)5433026748630014360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85390.88480.2613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确认2024年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分类同意反对弃权
表决情况(股)580618451770280135700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84420.13250.02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股)5405418777028013570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35161.40150.2469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黄文辉、周友盟已回避表决。
6、《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分类同意反对弃权
3/4表决情况(股)585733306521900174100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88130.0890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股)5426416752190017410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8.73360.94960.316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熊洁、冉怡然
3、结论意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