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核心团队创新动能,推动公司战略目标高效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司规划与业绩的原则;
(二)符合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
(四)符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为公司薪酬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1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
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考核工作。
第五条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董事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只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为每
人每年150000元(人民币元,含税,下同)。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按其在公司管理层的任职和绩效考核
情况发放薪酬,公司不再另行支付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
挂钩的绩效考核。公司可结合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对其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制定与调整,按如下因素进行评估:
(一)任职职位的岗位职责;
(二)市场同类岗位薪酬水平;
(三)公司战略目标及经营效益情况;
2(四)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
第九条公司基于经营业绩达成情况以及发展需求,可对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另行确定。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作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公司对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年初下发年度绩
效指标书,年底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和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按月份发放(即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发放);内部董事薪酬的发放时间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或者薪酬方案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关联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不超过90%的部分按月平均支付,剩余部分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在年报披露后进行核发,如下:
年度绩效薪酬=年度考核基数*公司业绩系数*个人绩效系数
公司业绩系数:根据公司业绩达成情况进行评定(系数介于0-1.0之间),若公司经营业绩亏损则公司业绩系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
个人绩效系数: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值和绩效考评等级确定个人绩效系数分值绩效考评等级个人绩效系数
95≤X S 1.2
80≤X<95 A 1.1
70≤X<80 B 1.0
60≤X<70 C 0.7
60以下 D 0~0.6
第十三条若公司计发年度效益奖金,则绩效薪酬与年度效益奖金结合使用。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
3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因处理公司事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止付追索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的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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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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