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0号楼宝石大楼705室邮编:200233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张杭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10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2025年10月29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和《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1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股东会届次,(2)股东会的召集人,(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5)会议的召开方式,(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7)出席对象,(8)会议地点;2、会议审议事项;3、会议登记等事项;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5、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2025年11月12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
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2571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31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608人,代表股份7377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2%。
3、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中部分董事通过网络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
前述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股东会通知和审议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90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6%;反对4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2%;
弃权1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2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21%;反对4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49%;弃权1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3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83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4%;反对5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1%;
弃权1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5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227%;反对5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45%;弃权1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2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事项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0人,代表股份264557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80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08人,代表股份7377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6492%。
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议案1为特别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2为普通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本次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张杭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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