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五
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2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3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
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
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
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5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协助公司对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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