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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418证券简称:康盛股份公告编号:2026-026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胡明珠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68人,代表股份270533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783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8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3人,代表股份12701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6人,代表股份13353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

65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3人,代表股份12701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7%。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提案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26355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04%;反对65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70%;弃权3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37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388%;反对65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721%;弃权3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91%。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6393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99%;反对62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3%;弃权3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41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75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58%;反对62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631%;弃权3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12%。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101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27%;反对72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76%;

弃权1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921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04%;反对72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64%;弃权1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31%。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439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78%;反对68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22%;

弃权2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259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754%;反对68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041%;弃权2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5%。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3423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17%;反对69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3%;

弃权2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243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525%;反对69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287%;弃权2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7%。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关于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425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25%;反对68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50%;

弃权30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245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675%;反对68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529%;弃权30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6%。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7.00《关于2026年度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451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23%;反对68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02%;

弃权2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271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667%;反对68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570%;弃权2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3%。

本提案获得通过。提案8.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379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74%;反对64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65%;

弃权2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61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009%;反对64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521%;弃权2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71%。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9.00《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263995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34%;反对61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64%;

弃权37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815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406%;反对61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182%;弃权37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12%。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方冰清律师和胡建雄律师现场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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