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0号楼宝石大楼705室邮编:200233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胡建雄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5年
9月17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8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2025年8月28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章程(2025年08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以及各独立董事提名人与候选人的《声明与承诺》和《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召
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5)会议的召开方式,(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7)出席对象,(8)会议地点;2、会议审议事项;3、会议登记等事项;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5、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1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上午9:15-9:25,9:30-
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9月17日上午9:15至2025年9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7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2571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31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612人,代表股份8433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
3、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中部分董事通过网络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前述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234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08%;反对11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7%;
弃权2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54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473%;反对11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87%;弃权2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4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26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4%;反对11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7%;
弃权2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8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434%;反对11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28%;弃权2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39%。
3、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97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22%;反对13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9%;
弃权2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9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418%;反对13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163%;弃权2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18%。
4、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包含如下子议案:
4.1选举王亚骏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王亚骏获得的赞成票数为258993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76%,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王亚骏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813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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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选举都巍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都巍获得的赞成票数为258981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33%,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都巍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801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647%。
4.3选举高博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高博获得的赞成票数为258993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75%,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高博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813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977%。
4.4选举荆磊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荆磊获得的赞成票数为258983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37%,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荆磊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8030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797%。
4.5选举胡明珠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胡明珠获得的赞成票数为258984186股,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42%,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胡明珠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804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931%。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
议案包含如下子议案:
5.1选举张敏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张敏获得的赞成票数为258981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31%,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张敏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8013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600%。
5.2选举姚以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姚以林获得的赞成票数为259048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3%,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姚以林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8683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543%。
5.3选举刘国清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刘国清获得的赞成票数为258980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28%,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刘国清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800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49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4人,代表股份265613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73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12人,代表股份8433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2、3、4、5为普通议案,其中议案4、
5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公司董事,各候选人均获得当选,各普通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6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过审议通过。本次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胡建雄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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