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规范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价格
风险,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原材
料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采购和销售计划,在境内商品期货、期权交易场所进行的标准化期货、期权合约的交易,以及在境内外场外交易场所进行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开
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二)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产品相关的期货、期权及衍生品品种。
(三)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期权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及订单量。
(四)期货、期权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间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
1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七)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是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进行商品
套期保值业务的,根据交易额度分别行使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对于审批权限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小组
应当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八条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委员组成。子公司如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应成立商品套期保值管理小组,直接向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汇报工作。
2第九条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商品套期保值小组会议,制订阶段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商品套期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商品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和流程,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下设“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商品套期
保值操作小组设小组组长、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风险管理员等。各成员职责权限如下:
(一)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由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指定,负责根
据采购部门、销售部门的信息,结合期货、现货价格及走势,拟订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向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汇报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异常情况的处理(权限范围内)及汇报。
(二)交易员:由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指定,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
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把握执行套期保值方案的进出场时机,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负责交易账户的操作,按照批准的商品套期保值方案执行交易指令,保管交易账单以便与财务部进行资金核对;同时,交易员在小组组长授权范围内,根据行情对持仓头寸进行适时调整,授权范围包括交易品种、交易资金的额度等。
(三)资金调拨员:由资金部相关人员兼任,负责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和资金账户管理。
(四)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相关人员兼任,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由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指定,负责商品套期保值
资料管理,包括商品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六)风险管理员:由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指定。负责审查商品套期
3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和交易员操作行为是否符
合批准的方案,负责对商品套期保值有关的现货库存情况定期进行盘点;负责对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负责向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成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十二条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与套期保值业务配套的相关制度,按制度规定监督交易资金出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进行披露。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
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八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九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及时
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业务流程
4第二十条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近期经营规模等原材料需求的具体情况
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逻辑、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等。
第二十一条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交易前,须估算所需
使用的交易资金,按公司付款流程进行审批:资金调拨员在交易前须根据审批后付款单的金额,将所需资金通过银期转账划入对应的期货账户。
第二十二条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
或代理机构下达交易指令,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期货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交易员应及时将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传递给商品套期保
值操作小组组长、风险管理员、财务部进行审核及存档。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期权头寸时,购销业务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提前与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及财务部等相关各方进
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二十六条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实行每周内部报告制度。商品套期保
值操作小组定期向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告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后的商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
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
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5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审慎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和远期合约签署方等;
(二)合理设置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
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三十条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经纪公司及合约签署方的
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
第三十一条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按照主营业务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和控制
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期
权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商品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商品套
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告:
(1)期货、期权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6)公司期货、期权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及时召开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和有关人员
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3.若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
务公允价值减值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
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
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应
合理选择保值时间,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七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风险管理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交易员每日向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报告当天
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每月向财务部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四十条每年结束后,商品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向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告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损益情况。
第八章档案管理制度
7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
保存至少10年。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文件档案应保存至少10年。
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公司于2014年3月制定
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2014年3月)》同时废止。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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