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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股份: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12 查看全文

股东回报规划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

(2025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权益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第二条公司确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

公司在持续经营与发展的前提下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选择积极的现金分配方式。此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

1股东回报规划

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3、公司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该年度的现金分红方案。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在资金相对充裕及各期业绩较为平滑的情况下,公司可考虑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

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分配政策。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在此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5、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且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第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等意见,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2股东回报规划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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