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提案按要求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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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ESG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ESG规划、目标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
(三)审核公司ESG报告;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与营运部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ESG发展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ESG发展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ESG发展规划调整意见;
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战略规划、ESG实施评估报告。
资本运营部配合战略与营运部,并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履行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查程序。
资本运营部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由战略与ESG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与ESG委员会提案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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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或不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委员履行职责;副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其职责。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相关资料;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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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文件由公司资本运营部备案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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