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韦维律师、汤晴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
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并向公众披露。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相关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出席对象、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
1.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年5月19日在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宁红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为截至2026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14名,代表股份数
115468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8.07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数113084460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数2383600股。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并于2026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相关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股东会通知》及会议召开情况,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3.2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44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8%;
反对9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4%;弃权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39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1%;
反对9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1%;弃权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44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8%;
反对9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4%;弃权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42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70%;
反对9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5%;弃权1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44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8%;
反对9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4%;弃权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138%;
反对9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45%;弃权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1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44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0%;
反对10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41%;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8)《关于2026年度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444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8%;
反对10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8%;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9)《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坏账及核销负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79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48%;
反对6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5%;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10)《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79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1%;
反对6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2%;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11)《关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85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25%;
反对7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6%;弃权1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12)《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049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13%;
反对12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2%;弃权1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13)《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44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81%;
反对16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0%;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14)《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89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33%;
反对4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9%;弃权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15)《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86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8%;
反对4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6%;弃权1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钟国才经办律师:韦维
经办律师:汤晴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