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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实智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58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6年4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6年5月18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43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18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0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7924666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841%。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76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472629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76%。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117557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4%;反对17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5%;弃权50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1%。

2.《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4117273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5%;反对182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5%;弃权4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

3.《2025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4116803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2%;反对162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4%;弃权66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4%。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108814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32%;反对238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6%;弃权7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2%。

5.《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4118093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4%;反对173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9%;弃权42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7%。

6.《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093663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72%;反对4159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7%;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

7.《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并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27087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40%;反对219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40%;弃权709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2610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48%;反对217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86%;弃权806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66%。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9.《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114444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92%;反对193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5%;弃权59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3%。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115993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6%;反对192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3%;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158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韩雯饶依依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本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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