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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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12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4月22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5月13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43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3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持有贵公司股份4036440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46%。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40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2563444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8%。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23311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01%;反对5529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81%;弃权437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8%。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23274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14%;反对5539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5%;弃权464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1%。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423529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08%;反对5292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328%;弃权456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3%。
4.《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423751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24%;反对5067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5%;弃权459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0%。
5.《2024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同意424312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33%;反对4450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67%;弃权515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0%。
6.《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23599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70%;反对524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6%;弃权430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3%。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22200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12%;反对6423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964%;弃权654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4%。
8.《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3178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4190%;反对5896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9496%;弃权482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314%。
有董事身份的股东刘磅、程朋胜、吕枫、苏俊锋和股东刘磅的关联方昌都市达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9.《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422950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59%;反对5806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26%;弃权521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5%。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112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林晓春刘璐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本页为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