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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伦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行为,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1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

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及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2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尽量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

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九条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平台(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条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3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

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4第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刊载。活动记录表格式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三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5第四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十九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承诺书。

公司现场接待调研机构及个人的,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统一负责,由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接待过程。调研机构及个人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就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

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

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

6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互动易平台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

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7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进行内部审核,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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