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业
务,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行为应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五)作为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可结合本制度,依法制定该等子公司及所属机构相应的管理制度,经该等子公司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并报公司备案,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适用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可豁免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
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原则上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1第七条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确保相关经办人员熟悉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操作。
第二章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根据公司的
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各控股子公司将证券投资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逐级向公司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报告,各控股子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其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一条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
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总经理指定人员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公司财务部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方案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总监汇报。
第十三条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操作。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公司债券投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一)公司投资债券产品范围原则上限定为政府债券、上市公司及具有较大规模,且实力、信誉良好的企业发行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二)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公司投资单一债券产品,不得超过发行总份额的20%;
(三)公司投资债券,应加强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
(四)债券发生违约风险,应当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及时启动风险管理预案。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对证券投资的监管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
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3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应当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证券投资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未能按要求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存在
其他违规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交易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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